ghdhair100
ORANGE EKSTRAKL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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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Pią 16:09, 18 Mar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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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不如从命,我向金山书记拍砖
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金山阁下:你好!你身兼省委书记和人大主任两要职,工作之忙碌可想而知,本不敢为“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样的小事相扰。但考虑再三,一是事关依法治省和维护法制统一大事,况总书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二是2008年11月7日你在人民网“衷心希望各位网友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安徽发展,积极献言献策,监督我们工作”;三是此事似与你在安徽的前后任职有点关联,遂不揣冒昧,斗胆惊驾。如觉不甚顺耳,望海涵。为了说明问题,写得较长,还请耐心看下去。在全国,特别在安徽,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没有现行有效的合法依据;“有”的,是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以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的下位法,如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部办法》)、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设厅暂行办法》)。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雷人的理由是“污染者付费原则”;最早提出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是2002年6月7日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以下简称《四部委通知》)。那时以“突破”为荣,理直气壮地提出“对策措施”:“尽快修改《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①,并确实在《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写上了“污染者付费原则”②。 稍后,2003年1月2日,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2款预告:《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前任总理朱�基届末卸任前签发的。朱总理任期内,大力推行教育、住房、医疗产业化,他还准备推行环境卫生产业化,但任期到了。前三个产业化,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弊端。胡书记、温总理上任已一届有余,现在强调民生工程、公共财政,就是向公益回归,擦屁股,向人民还债。《国务院收费办法》还没有制定发布。后来,《防治法》确实进行了修改,但事与愿违。2004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经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的《防治法》正式文本中不但没有“污染者付费原则”,反而强调“依法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而《国务院条例》至今未修改。“污染者付费原则”与“依法负责的原则”有何区别?如果法律中写入“污染者付费原则”,直白地说,就是不但现在可以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推而广之,将来只要“相关部门”认为“必要”,就可以收诸如“放屁费”、“呼气费”(吸气费属资源类)、“行路费”(分环保类、资源类)等等。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而法律中写入了“依法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则法律规定你要做的你就要做,如《国务院条例》(下同)第28条;违者罚款,如第34条<22235>。法律禁止你做的你就不能做,如第32条;违者罚款,如第34条<19968>。法律没有规定你要做也没有禁止你做的,公权力无权强制。 再如:《国务院条例》第23~27条划定卫生责任区,其“法定责任人”亦即第29条所称的“委托人”皆为“单位”和“从业者”而没有“个人”;“居住区”的法定责任人委托人是“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居民”。就是说,真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依法应是“单位”和“从业者”而不是 “个人”;“居住区”的收费对象依法应是“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居民”。再按照《国务院条例》第23条规定,“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其实质就是“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及“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的良好公共卫生环境,依法应是城市政府、街道办事处用公共财政(纳税人的钱)购买服务向广大市民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所谓“社会化”、“招标形式”只是用工制度的改革,没有改变城市环境卫生公益性公共性本质。“居民”依法共享改革成果。 再后来,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文未提“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质是对《四部委通知》“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修正;其“(二十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第23~27条、第29条 的规定相吻合,没有规定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费”。可是婆婆不急媳妇急,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出台《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而令人吊诡的是:原先为开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而要“尽快修改”、 强调写入“污染者付费原则”,却又没有按其意愿修改的《防治法》、《国务院条例》,现在却又成了《建设部办法》开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立法根据。昔日视作羁绊,今朝挂为羊头。自欺欺人之心,昭然若揭!安徽省建设厅又紧步后尘,无视省人大常委会《安徽条例》,以《建设部办法》为立法根据,2007年11月21日印发《建设厅暂行办法》,开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费”。鉴于上述理由,我建议我所在的城市停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虽然有关部门无法反驳,但是不愿停征。有业内人士对我说,因有《建设厅办法》,你最好向省里反映。恰逢这时,不经意间看到你2008年11月7日在人民网给网友的留言,言辞之恳切,[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令我一喜。遂于2009年3月30日在人民网发了一帖:《建议安徽带头停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费》,并在[徽风论坛]陆续更新详细理由③,不想却泥牛入海;尽管我在[徽风论坛]多次请求回复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我写了《关于审查<23433>合法性的建议书》,先后发在安徽人大网的主任信箱与[徽风论坛] ④,同样石沉大海――说真的,我对你在人民网给网友的留言无限感慨。我就是带着疑惑搜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网络上浏览一些资料,领悟到此事与你在安徽的前后不同任职似有关联,遂起意给你写这封信。2003年1月你当选安徽省省长。在《国务院收费办法》还没有制定颁布的情况下,修改前省长回良玉签发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府版条例》),拟于2003年9月8日由省政府颁布, 2004年1月1日实施。《省府版条例》第26条写入了“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可以收取处理费”的内容,这与《国务院条例》的规定正好相反――按前述《国务院条例》第23~27条规定,真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依法应收“单位”和“从业者”而不是 “个人”;“居住区”依法应收“街道办事处”,而不是“居民”――而你们通过的《省府版条例》的收费对象独独是“居民”。 但不知什么原因,这拟于9月8日颁布的《省府版条例》后来又作为《安徽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安徽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删除26条“对城市居民倾倒的生活废弃物,[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可以收取处理费”等内容⑤,通过了《安徽条例》,改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号公告”于2003年12月15日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我不知道你当时有什么看法?是否同意这样的修改?如果不同意,是否按《立法法》第88条、90条的精神书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安徽省人大对其进行审查,要求改变或撤消?你2007年11月任省委书记,12月辞去省长职务。 2007年11月21日省建设厅自称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无视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条例》,又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裁决书,就以《建设部办法》为立法根据,并突破《建设部办法》(写入了连《建设部办法》也没有写入的“污染者付费原则”) 印发《建设厅暂行办法》,开征“个人(居民)生活垃圾费”,既违反了《宪法》,也违反了《立法法》。按《宪法》96条精神,安徽省人大是安徽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其常委会制定的《安徽条例》,无疑是安徽省各级政府制定同类“规章”的立法根据;按照《立法法》86条(二)规定精神,如因《安徽条例》和《建设部办法》对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不一致,要适用《建设部办法》(且不说《建设部办法》也突破了上位法),必需经国务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而省里未持有这样的裁决书。平时总是说,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可是到了关键时刻,为了征收个人(居民)生活费这点小利,就可以无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经胡总书记签发的《防治法》删除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事实,《建设厅暂行办法》第四条却“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其敢为天下先的气慨,是否有点出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一次讲话中强调:“不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再搞自己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 ‘法律体系’”;而学者们的概括有点难听,不说也罢!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如今每户每年几十元,大部分居民也不是出不起,政府更不差钱。2009-01-07《江淮晨报》报道,业内预计,2007 年全年,全省78个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需正常运行费用3.6亿元左右(但截至2008年11月底,78个市、县中,开征垃圾处理收费的仅有22个,而且征收成本高和征收率低)。这3.6亿元应包括居民生活垃圾费和办公垃圾费、生产垃圾费、经营性垃圾费等。按笔者所在市城管局08年所收居民生活垃圾费占全部垃圾费的比例计算,全省78个市县全年居民生活垃圾费约0.8388亿元。因征收成本高,减去征收成本不下0.1亿元,实际能用于垃圾处置的约0.7亿元(只占07年安徽省财政收入1034.49亿元的0.067%)。“四公消费”(车旅吃娱)稍微省一点,绰绰有余。何苦挤兑民生,影响公权信誉。你2008年1月31日上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条例》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进行修改的情况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合肥条例》)。《合肥条例》与《建设厅暂行办法》对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对《合肥条例》的批准,就是间接地对《建设厅暂行办法》征收个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同。至此,问题已超出征收居民垃圾处理费本身,影响到安徽法制的统一;而影响安徽法制统一的,不是别人,竞是你当主任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自己。这确实让人感到惊愕与悲哀:惊的是安徽省的最高权力机关连自己制定的《安徽条例》都坚守不住,竞如此纡尊降贵批准和自己制定的法规相抵触的下位法;悲的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如此的法治环境,如此的法制水平,如何能让人寄予厚望。但愿只是个例。最近又看到你的《重网情民意 促安徽崛起》的网文,恭敬不如从命,就此向你拍砖;如有不对,欢迎有理有据的反拍!盼复! 恭祝金安 公民 方可一 2009-8-22
The exclusionThe head teacher wrote to the parents of R and F telling them that neither R nor F could come back to school, but that they would be given help in completing their course at home. He should, of course, have told the parents immediately, ideally by telephone followed by a letter, of their right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the governing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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